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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国旗 政治 联邦政府 行政 总统是国家的元首,政府最高行政首长,陆海空等各军种之最高司令官,总统的任期是4年,期间除了受到议会之弹劾,不会因受反对势力而去职。期满后可以连任一期。 总统与副总统候选人经全民投标产生,总统在任期中因意外事故发生,不克行事时,其残遗任期由副总统自动递补。 白宫是美国的总统府EXECUTIVEOFFICEOFTHEPRESIDENT。为了辅佐总统达成其肩负的重责,白宫内设有十余个因应时代需要而成立的机构,如国家安全委员会,经济顾问委员会,通商交涉委员会、能源委员会等,此外白宫内还有十余名助理顾问随时辅佐总统。 联邦法律的日常执行和管理,由不同的行政部门负责,他们是由国会设立,以处理各种国家和国际事务。各部首长均由总统提命,通常称之为总统的内阁。除了12个主要行政部门之外,尚有很多独立机构,它们之所以被称为独立之机构是因为它们并不属于那一个行政部门,这些机构中有其独特的成立宗旨,有的是管制机构,如公务委员会,会计总署,总务署,联邦储备局等,有的为政府或人民提供特别的服务,例如:州际商业委员会、退伍军人总署,证券交易委员会、全国劳工关系局、国家航空太空总署、国家科学基金会、武器管制及裁军总署、联邦邮政总局、美国国际交流总署等。 司法 ①最高法院:为美国最高等法院,也是宪法特别设立的唯一法院,设立于首府华盛顿D.C.,法官人数为九为,一位首席大法官及八位副手,在每年数千宗入禀案件中最高法院通常只审理约一百五十宗,大部份案件涉及法律的解释或者涉及国针立法的用意。这种司法监察的权力,并非宪法特别规定,而是法院根据它对宪法的解释得出的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一项违反宪法的立法不是法律,并进一步指出对法律进行解释,显然是司法部的职权和责任。 ②上诉法院:其设立目的是为了便利案件的处理及减轻最商法院的负担,全国共划分为11个上诉区,每区设有一个上诉法院,每一上诉法院有三至十五名法官,顾名思义,上诉法院复审地方法院的判决。 ③地方法院:全国五十州划分有八十九个地方法院,诉讼当事者能就近进行诉讼,每一地方法院有一至廿七位法官,这些法院所处理的大部份案件都是违犯联邦法律的行为。 ④特别法庭:除了联邦法院的一般裁判权外,另有为了特殊目的而设立的法庭,例如申诉法庭对那些向美国提出的赔偿申诉作出判决。关税法庭对涉及进口货物的税款或限额的民事诉讼享有独家的裁判权,另外还有关税及专利权的上诉法庭,以聆讯不服关税法庭及美国专利局判决的上诉申请。 宪法为保障司法独立,规定联邦法官可在行为良好期间任职,实际上是直至他们死亡,退休或辞职。在职期间的法官犯法会像总统或其他联邦政府官员一样受到弹劾,美国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由参议院批准,法官的薪水也是由国会核定,年薪自地方法官的四万四千六百元至首席大法官的六万五千六百美元不等。 立法 早期的国会议员并非由人民直接选举,一直到一九一三年通过的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才规定参议院由人民直接投标选举,宪法规定,美国参议员必须至少年满三十岁,成为美国公民至少有九年,众议员须至少廿五岁,成为美国公民至少七年,二者均需属所代表之各州的居民,州议会把州划分为数个国会选区,每区的选民每二年选出一名众议员,每逢双数年份便举行全国性的选举选出参议员。由于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故实际每二年仅改选参议院的三分之一议席以避免国会的功能因改选而中辍。 州政府 市政府与其他地方政府 市政府是由州特许设立,市政府的组织在全国有极大的差异,不过,几乎所有市政府都有某类由选民选举的市议会负责制定城市的预算,订立财政课税率,并拨款给各行政部门,此外,他们尚有权否决城市法令,一位民选的市长担任行政部门的首长,除了这类市长暨议会的市政府外,尚有委员会和城市行政官的市政府组织形成。此委员会是把立法和行政职务合并由一组官员负责。这组官员的人数通常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由市民选举。每一位委员监督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城市部门的工作,其中有一位委员被任命为主席,他往往被称为市长。但他的权力与同僚相等,城市行政官型的市政组织首先于一九○八年在弗吉尼亚州的斯坦顿实行,在这种类型下,由一个小型的民选市议会制订城市法令和拟订政策,但雇用一名受薪行政人员执行这些政令。 除了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市政府外,美国尚有县、自治市、镇、学校区及特别区等行政单位,县通常是州的再分区,包括二个或二个以上的镇及数个乡村,县设委员或监督委员会负责征收、税款、借款、贷款、监督选举、建筑及维持公路和桥梁以及实施全国性、州和县的福利计划。 总统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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